組織章程

社團法人台灣青年勞動九五聯盟組織章程

2008年8月25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
2010年12月11日第2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
2016年2月20日第4屆第2次會員大會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青年勞動九五聯盟(以下簡稱本聯盟),英文名稱為“Youth Labor Union, Taiwan”。
  

第2條

本聯盟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團結勞動現場、爭取產業民主、促進社會公義。
  

第3條

本聯盟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4條

本聯盟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5條

本聯盟之任務如左:
  一、改善台灣弱勢勞動青年的勞動處境與生涯發展機會。
  二、確保部分工時工作者法令上和實際上的勞動保障。
  三、鼓勵青年勞動者團結參與公共事務,爭取合法權益。
  四、推廣勞動教育與勞動權益觀念。
  

第6條

本聯盟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本聯盟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勞動部。

本聯盟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7條

本聯盟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一般個人會員:凡贊同本聯盟宗旨。
  二、學生個人會員:凡贊同本聯盟宗旨,且申請時具備學生身份者。
  三、團體會員:凡贊同本聯盟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8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9條

會員有遵守本聯盟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未盡以上義務者,聯盟得停止其一切會員權利。


第10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11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12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13條

本聯盟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14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15條

本聯盟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一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16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募款與補助申請相關事項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17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18條

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19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20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21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22條

本聯盟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


第23條

本聯盟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24條

本聯盟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25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26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27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28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29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30條

本聯盟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一般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學生個人會員新台幣參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仟元。以上均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一般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學生個人會員新台幣參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會員入會當年免繳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31條

本聯盟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32條

本聯盟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33條

本聯盟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34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35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36條

本章程經本會99年12月11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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